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制定目的
本手册依据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数智生态养生文化城(2863计划)县级全域协同实施协议(深化版)》,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种养与消费市场适配标准体系,确保生态种养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链条的标准化、可追溯化,推动生态农业与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度融合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态种养基地的建设、管理及产品流通,涵盖种植业、养殖业及其复合生态模式(如稻渔共生、林牧结合等),并与“全国统一大市场子平台”的溯源系统、生态认证模块直接对接。
第三条 核心原则
1. 生态优先:种养过程需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、水土保持、污染防治等生态要求,严禁破坏萤火虫栖息地等敏感生态区域 。
2. 消费导向:产品需满足消费者对安全、健康、可追溯的需求,通过绿色食品认证、GAP认证等市场准入标准。
3. 技术协同:整合物联网、区块链等技术,实现生产数据实时上传至子平台,支撑消费端的透明化选择。
第二章 生态种养基础标准
第四条 环境条件
1. 产地要求:
土壤:重金属含量需符合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》(GB 15618-2018),禁用化工污染地块。
水质:灌溉水需达到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GB 5084-2021),养殖用水需符合《渔业水质标准》(GB 11607-89)。
空气:空气质量需达到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-2012)二级标准。
2. 生态隔离:
核心种养区与工业污染源距离≥5公里,与常规农业区设置≥200米缓冲带。
萤火虫栖息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使用化学农药,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。
第五条 品种选择
1. 本土化原则:优先选用地方特色品种(如非遗稻种、传统畜禽),禁止引入外来入侵物种。
2. 抗病性要求:种源需具备高抗病能力,减少化学药物使用。例如,水稻品种需通过农业农村部抗病性鉴定,水产苗种需持有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》。
第六条 生产管理
1. 种植规范:
化肥使用:有机肥替代率≥80%,禁止使用含合成激素的肥料。
农药管理:仅限使用《生态种养允许使用农药清单》内的生物源农药,年使用量≤0.5kg/亩。
智能监控:500亩以上基地需安装土壤墒情、气象监测设备,数据实时接入子平台“生态认证”模块。
2. 养殖规范:
密度控制:如稻田养鱼密度≤50尾/亩,畜禽养殖需符合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596-2001)。
饲料要求:水产养殖饲料蛋白含量≥30%,禁止使用转基因原料;畜禽饲料添加剂需符合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》。
疫病防控:建立疫苗接种档案,病死畜禽需无害化处理,禁止随意丢弃。
3. 复合模式:
稻渔共生:田埂高度≥50cm,沟坑占比≤10%,实现“一水两用、一田双收” 。
林牧结合:每亩林地养殖家禽≤20只,避免过度啃食植被。
第三章 产品质量与认证
第七条 质量标准
1. 感官指标:
农产品:无腐烂、异味,外观符合品种特性(如稻谷饱满度≥90%)。
水产品:体表无损伤,活力良好,规格均匀。
2. 安全指标:
农药残留: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(GB 2763-2021)。
兽药残留:符合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》(农业部公告第235号)。
重金属:铅、镉、汞等含量需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(GB 2762-2022)。
3. 生态属性标识:
产品包装需标注“萤火虫友好型”“有机转换期”等生态标签,对应子平台溯源信息。
第八条 认证体系
1. 基础认证:
所有产品需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生态种养合规性认证,取得《生态种养认证证书》。
年销售额≥1000万元的企业需通过绿色食品A级认证或GAP认证。
2. 分级标准:
初级产品:符合基础质量与安全要求,可接入子平台基础溯源系统。
优质产品:同时满足生态属性标识要求,优先推荐至全国统一大市场子平台“生态农品专区”。
地标产品:结合地方文化IP(如融入老槐树、老井符号的包装),纳入文化城消费IP体系。
第四章 消费适配机制
第九条 供需对接
1. 子平台功能适配:
生产者需在子平台上传种植/养殖周期、产量预测、价格波动等数据,支撑消费者“按季预订”“认养农业”等新型消费模式。
消费者通过子平台“生态认证”模块,可查询产品的土壤检测报告、农药使用记录、物流轨迹等信息。
2. 价格形成机制:
基础价格:参考同类常规产品市场价上浮20%-30%,作为生态溢价基准。
动态调整:根据子平台消费数据(如复购率、用户评价),每季度更新价格系数。
第十条 消费场景建设
1. 城乡消费牵手:
农村居民通过子平台发布闲置资源(如民宿、手工艺体验),城市居民线上配对消费,数据纳入子平台信用体系 。
文化IP工坊产品(如非遗手作)需接入子平台“文化IP商城”,实现“线上预订-线下体验”闭环。
2. 体验式消费:
基地需开放参观通道,配备VR设备展示种养过程,吸引消费者实地考察。
每年举办“生态种养开放日”,邀请消费者参与收割、捕捞等农事活动。
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
第十一条 监管主体
1. 三方协同:
甲方(县人民政府):负责政策落地监管,每季度核查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。
乙方(领导小组):统筹子平台数据,对连续三个月未达标基地进行预警。
丙方(生态农业集团):定期抽检产品,建立“生态种养红黑榜”公示制度。
2. 第三方审计:
每年度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种养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,重点核查萤火虫栖息地保护措施 。
对年交易额≥5000万元的企业,需提交社会责任报告,披露碳排放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绩效。
第十二条 动态优化
1. 标准迭代:
每两年修订本手册,纳入新技术(如AI病虫害识别)、新消费趋势(如零碳农产品)。
地方可根据区域特色,制定补充标准(如青藏高原牦牛生态养殖细则),报乙方备案后实施。
2. 退出机制:
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、生态破坏严重的基地,永久取消其接入子平台资格,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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