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总则
第一条 制定依据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》(2022年3月25日)及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(试行)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1月发布),规范全国统一大市场子平台(以下简称“子平台”)的建设与运营,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、设施高标准联通、要素和资源市场整合,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数智生态养生文化城(2863计划)实际需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平台定位
子平台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,聚焦生态产品流通、文化IP转化、城乡资源整合等领域,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跨区域交易、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,服务于“生态优先、文化铸魂、城乡共生”的战略目标。子平台需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、区域协同平台等实现系统对接与数据互通,形成“全国一张网”的市场格局。
第三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数智生态养生文化城(2863计划)框架下建设的子平台,包括但不限于生态产品交易子平台、文化IP运营子平台、城乡资源调配子平台等。子平台的规划、建设、运营、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,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第四条 基本原则
1. 统一规范:遵循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、公平竞争、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,确保子平台规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一致。
2. 数据驱动:依托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全流程在线化、数据标准化,建立“数据中台”支撑决策与监管。
3. 生态协同:强化与地方政府、共建企业、居民合作社等多方主体的协同治理,推动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融入平台运营。
4. 安全可控:建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体系,保障数据安全、交易安全与平台稳定运行。
二、管理架构与职责
第五条 管理机构
设立子平台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,作为子平台的最高决策机构,成员包括乙方(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数智生态养生文化城领导小组)、甲方(县人民政府)、丙方(生态农业集团)代表及居民合作社代表。管委会负责审定子平台发展战略、重大政策及跨区域协同事项,监督平台运营合规性。
第六条 执行机构
由运营公司(______生态发展有限公司)作为子平台的运营主体,设立数字消费与子平台部,具体承担以下职责:
1. 制定子平台建设方案与迭代计划,确保功能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;
2. 对接国家及地方数据标准,推动跨平台数据互通与业务协同;
3. 建立平台运营监测体系,定期向管委会报送运营报告;
4. 协调处理平台纠纷与突发事件,维护市场秩序。
第七条 监督机制
1. 内部监督:运营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子平台运营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,重点核查生态指标、文化IP使用及数据安全。
2. 外部监督: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、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与专项检查,定期公开平台运营数据与治理成效。
3. 社会监督:通过子平台“透明治理模块”向3万居民公示交易信息、生态保护进展等,接受公众监督与投诉。
三、平台建设与技术标准
第八条 技术架构
1. 基础设施层:采用分布式云计算架构,部署全国统一的身份认证、支付结算、数据存证等基础服务模块,确保系统高可用性与扩展性。
2. 数据中台层:建立覆盖生态产品溯源、文化IP消费、城乡资源流动等领域的主题数据库,通过联邦学习、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数据脱敏与跨域共享。
3. 应用服务层:开发生态产品交易、非遗手作定制、乡村文旅预约等垂直应用,支持PC端、移动端及物联网设备多端接入。
第九条 技术标准
1. 数据接口规范:遵循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技术标准》(2025年修订),统一数据格式、编码规则与接口协议,确保与国家平台及区域系统无缝对接 。
2. 安全标准:落实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(2024年施行),采用等保三级防护措施,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,定期开展渗透测试与风险评估 。
3. 业务规则统一:
交易规则:参照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(试行)》,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经营主体,确保生态产品、文化服务跨区域自由流通;
结算规则:接入全国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,实现交易资金T+1到账,保障资金流安全。
第十条 平台对接
1. 国家平台对接:在2026年6月底前完成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系统对接,实现交易数据实时同步与业务协同。
2. 区域平台协同:与周边县域子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,联合制定生态产品互认标准、文化IP联合运营方案,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发展。
四、运营管理规则
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
1. 主体准入:
企业需提交生态合规证明(如有机认证、碳足迹报告)、文化IP授权文件等材料,通过平台“红橙绿”三色审核机制;
个人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,绑定全国一卡通账户,建立信用档案。
2. 商品准入:
生态产品需关联土壤检测、生产记录等数据,通过子平台“生态认证模块”审核;
文化IP衍生品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,禁止侵权商品上线。
第十二条 交易管理
1. 交易流程:
卖方发布商品信息并承诺生态与文化合规性;
买方在线询价、下单并支付定金;
第三方机构(如生态监测中心、非遗保护协会)对交易标的进行实地核验;
核验通过后,买方支付尾款,系统自动完成确权与数据存证。
2. 价格机制:
生态产品采用“成本+生态溢价”定价模型,溢价率不得低于30% ;
文化IP服务通过市场竞价或协议定价,平台定期发布价格指数引导合理定价。
第十三条 数据治理
1. 数据采集:
自动抓取交易流水、用户行为等业务数据,通过物联网设备(如生态基地传感器)补充生产端数据;
建立数据质量校验规则,确保数据准确性与完整性。
2. 数据使用:
商业用途数据需经用户授权并脱敏处理,禁止泄露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;
政府部门可依法调取平台数据用于市场监管与政策制定,但需履行审批程序。
3. 数据共享:
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,按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规范》共享交易、信用等关键信息 ;
向共建企业开放匿名化消费数据,支持精准营销与产品研发。
第十四条 风险防控
1. 信用管理:
建立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”,记录交易履约、生态合规、文化IP使用等信息;
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,包括限制交易、公示黑名单等。
2. 交易风险预警:
运用大数据分析识别异常交易(如价格异常波动、高频刷单),触发红色预警时自动暂停交易并启动核查;
针对生态产品质量问题,建立“问题产品召回-责任追溯-赔偿处置”闭环机制。
3. 应急处置:
制定《子平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》,涵盖系统故障、网络攻击、重大舆情等场景;
定期组织应急演练,确保在30分钟内恢复核心业务功能。
五、跨区域协同机制
第十五条 标准互认
1. 生态标准互认:联合周边县域制定《生态产品跨区域互认清单》,统一有机认证、碳足迹核算等标准,实现检测结果跨区域采信。
2. 文化IP协同:建立“区域文化IP库”,推动非遗技艺、民俗活动等文化资源跨区域联合开发,共享品牌授权收益。
第十六条 联合执法
1. 建立跨区域执法联盟:与沈杭等试点城市对接,参照《杭州市与沈阳市跨区域联动执法工作规则》,实现案件线索快速传递、证据互认与联合处置 。
2. 数据共享与联合监测:接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,共享违法违规企业名单、消费投诉数据,开展跨区域联合专项整治。
第十七条 利益分配
1. 税收分成:对跨区域交易产生的税收,按照“生产地与消费地协商分配”原则,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利益共享。
2. 生态补偿:建立“跨区域生态补偿基金”,根据生态产品交易量、碳汇量等指标,对生态保护贡献突出的县域给予资金补偿。
六、考核与迭代
第十八条 考核指标
1. 功能指标:
系统可用性≥99.9%,交易成功率≥99.5%;
2026年子平台覆盖3个垂直领域,2028年扩展至5个。
2. 效益指标:
生态产品交易额年增长率≥20%,文化IP衍生品销售额占比≥40%;
跨区域交易占比≥30%,带动周边县域GDP增长1-2个百分点。
3. 合规指标:
生态违规事件≤3起/年,文化IP侵权投诉≤5起/年;
数据安全事件响应时间≤1小时,处置率100%。
第十九条 迭代机制
1. 需求收集:通过用户调研、数据分析、政策解读等渠道,定期梳理平台功能优化需求。
2. 版本发布:
每季度发布功能迭代版本,重点优化用户体验、数据算法与跨区域协同功能;
每年开展一次全面升级,对接国家最新政策与技术标准。
3. 效果评估:
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平台效能评估,输出《子平台运营白皮书》;
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运营策略,完善考核指标体系。
七、附则
第二十条 生效与更新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运营公司可根据国家政策调整、技术发展及平台运营实际情况,每2年修订一次。
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
本办法由子平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参照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(试行)》及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数智生态养生文化城(2863计划)县级全域协同实施协议(深化版)》执行。
执行单位:
数字消费与子平台部(牵头)
生态供给部、文化消费部、消费企业对接部(协同)
监事会(监督评估)
生效日期:2025年XX月XX日
更新周期:每2年修订一次
(注:本办法需结合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(试行)》及最新政策动态动态调整,具体实施细则由运营公司另行制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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